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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经济公证办证指南 二、国内民事公证办证指南 三、办理涉外民事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四、其他公证事务办证指南
国内经济公证办证指南
l 经济合同公证 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应向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合同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应提交以下证件、材料: 1、当事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社团事业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机关法人的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 3、与合同有关的权利证书和技术资料: 涉及财产转让的,应提供财产所有权证明,如转让专利技术的,转让方应提供专利证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转让股权的,转让方应提供股权证明,转让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应提供房屋所有全证明; 涉及财产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抵押物的所有全证明或有权设立抵押的证明; 涉及担保的合同,应提供担保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担保人签署的担保书等; 4. 法人有权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证明: 法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合同内容应由董事会同意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 法人为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合伙协议,涉及财产转让设定抵押的,应提供合伙协议,涉及财产转让和设定抵押的,应提供全体合伙人的书面意见。 法人为集体组织的,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的书面决议。 法人为国有企业的,涉及财产转让的、设定抵押等重大经济行为的,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合同草稿; 6、其它证明材料,如当事人的开户银行帐户、资信证明等。 l 法人章程公证 申办法人章程公证,当事人应向法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本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法人章程文本; 4、如果属于公司章程,应提交全体股东代表一致同意公司章程的意见书;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l 法人资信公证 申办法人资信公证,当事人应系向法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3、法人单位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部门出具的资金情况证明; 4、法人单位的会计年度报表、资金平衡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 5、其它证明材料,如对其固定资产、股票、债券等及无形财产进行公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资产评估部门的资产评估报告。 l 借款、担保合同公证 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办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应向合同签订地或当事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双方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贷款方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涉及外汇内容的提交《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4、借款合同文本、担保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还须提供: (1)抵押或质押清单、抵押或质押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权利质押则应提供权利所属凭证,如股票、汇票、支票等; (2)低押财产为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 (3)抵押或质押财产为共有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合同中约定抵押或质押财产须评估,投保险的,提交保险单据及评估证书; (5)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应由有关会议讨论通过的提交会议通过文件;保证担保合同,担保人应提供能证明其资信情况的证 l 财产租赁合同公证 申办财产租赁合同公证,应向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申请,涉及不动产的租赁合同,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并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法人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要提交本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要提交有效的委托书及身份证件; 2、出租物的所有权证明及与出租物有关的技术资料,如房屋所有权证、平面图、机器设备的说明等; 3、出租物为共有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4、出租方要求提供担保的,承租方应提交担保书; 财产租赁合同文本;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证件、材料。 l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公证 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公证,由申请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备委员会住所地公证处管辖,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公司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筹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的批准文件; 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 4、金融管理机关同意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5、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书; 6、审计、验资报告书; 7、招股说明书和股票发行办法; 8、股东名册; 9、公司创立大会的议程; 10、出席首届大会的股东代表产生办法; 11、筹建机构关于设立公司的报告; 12、公司章程(草案); 13、首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14、通过股东代表产生办法、设立公司报告、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表决办法; 15、公司发起人协议。 1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l 股东大会公证 办理股东大会公证由公司住所地公证处管辖并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应提交 《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2、股东大会的全部文件; 3、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人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 4、股东与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清单; 5、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及有效证件;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l 董事会会议公证 办理董事会会议公证由公司住所地公证处管辖并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 3、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4、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5、出席董事会、列席董事会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 6、懂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7、公司章程;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l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一、条件和范围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中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 办理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债权文书成立地的公证处管辖。申请执行证书,由原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处管辖。 办理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 1、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金融机构还应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2、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部门核准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为合伙的,应提交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合伙人共同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债权人、债务人持有未经过公证、已逾履行期限,但尚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文书的,还须提交: 1、符合公证机构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条件的债权文书的原件; 2、债务人同意对该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同意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书面意思表示; 3、债权文书涉及担保的,提供相关的担保文件;第三人担保的,提供担保人同意对债权文书、担保文书进行公证,并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三)申请执行证书还须提交: 1、本公证处出具的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2、请求出具执行证书的书面申请; 3、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的证明; 4、债权人已要求债务人还款的证明 l 股权转让协议公证 股权转让协议公证由股权出让人户籍所在地或协议成立地公证处管辖。申请人申办股权转让协议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出让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法人股转让的须提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权转让的,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或通行证、护照等; 3、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等; 4、股权证明; 5、拟申请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文本;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二)受让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受让的应提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3)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2、自然人受让的,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或通行证、护照等;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注:办理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国有股份转让给集体、个人等非国有经济成份时,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请政府批准; (二)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内部职工的股份(除辞职和死亡的股份除外),在公司配售后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 (三)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10%以上股份时,后者不得购买前者的股份; (四)以不同方式设立的公司,其股权转让范围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五)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国内民事公证办证指南
l 出国留学协议公证 办理出国留学协议公证,当事人需要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 派出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 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包括证明留学人员与担保方的关系); 3、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件; 4、 公派留学人员及经济担保人的身份证件; 5、 协议书草本; 6、 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l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受理并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 2、财产的产权证明。 3、结婚证书或未婚声明。 4、协议书草稿。 当事人在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应对各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使用、维修、保养、处分以及财产孳息归属作出约定,对各方婚前债务清偿作出约定。协议书内容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l 法定继承权公证 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4、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应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全部婚姻状况;共生育几个子女(写明姓名、出生日期、职业),有无收养、继子女、非婚生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状况,如已去世,应注明死亡时间;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配偶的婚姻状况等;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在公证员面前亲自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或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7、依法可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尽了主要抚养、赡养义务的证明; 8、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9、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10、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11、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l 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立遗嘱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书(可由公证员代为书写); 3、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4、年纪偏大的或有重病在身的应提供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遗嘱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人的婚姻状况(已婚的应写明配偶的姓名、婚姻时间、生存状况); 3、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与遗嘱人的相互关系;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6、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7、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盖章或捺指印,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l 赠与公证 赠与书公证应由赠与人的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由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申办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当事人办理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申请表; 2、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3、被赠与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 4、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受赠的事项,还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接受赠与的文件,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代理人应提交有监护权的证明; 5、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 6、赠与标的为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一致同意赠与的书面证明; 7、公证人员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l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由遗赠人或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到遗赠人或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不可委托他人代理。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明材料: 1、遗赠人、扶养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文件; 2、扶养人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遗赠人个人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和遗赠物清单; 4、遗赠扶养协议文本;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及证明材料。 l 赡养协议公证 赡养协议公证由被赡养人或赡养人的住所地公证处管辖。办理赡养协议公证,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3、赡养协议文本; 4、赡养人有赡养能力的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l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管辖。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拆迁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土地、城建、规划、消防部门关于批准拆迁的文件;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被拆迁方应提交的材料: 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房屋被拆迁的应提交: (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贵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3)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2、公民房屋被拆迁的应提交: (1)被拆迁人(及共有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3)如被拆迁房屋共有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l 声明书公证 声明书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声明行为地公证处管辖。 办理声明书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贵人资格证明及其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办理的应提交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3、声明书文本; 4、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证件、证明材料,如放弃财产权利声明,应提交其享有该项财产权利的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l 委托书公证 委托书公证、委托合同公证由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申请人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 2、委托书文本; 3、委托事项涉及处理或处分有关财产的,提供有关财产的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 l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由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一)出卖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出卖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 2、出卖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 3、出卖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认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6、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 7、拟出卖的房屋为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8、预售商品房的还应提交: (1)建筑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 (2)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县级以上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签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 9、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二)买受人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买受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2、买受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 3、买受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4、支付房价款的有关凭据。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三)出卖人、买受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 (一)该房屋买卖合同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出卖人、买受人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四)买卖双方已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
办理涉外民事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 申办各类公证申请人均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身份证 ◎户口簿 ◎护照(出境日期及有效签证)或境外其他身份证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 出生公证 ◎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出生证明书(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办理出生公证证明,户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 ◎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近期两寸免冠照片 ● 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另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 婚姻状况公证 ◎结婚公证:《结婚证》 夫妻两人的合影照片 ◎离婚公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未再婚公证:除提交上述离婚公证证明材料或配偶死亡证明外,还需本人提交未再婚证明声明 ◎未婚公证:本人的未婚声明 ● 受(未受)刑事处分公证 ◎受过刑事处分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对判决作出的证明 ◎公安部门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已离境的证明中须写明离境日期) ◎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 ● 学历、学位、成绩、学时、证书公证 ◎学历(含毕业/肄业/结业)证书 ◎学位证书 ◎在读/成绩/学时证明(均由所在学校出具) ◎证书原件 ● 工作经历公证 ◎工作经历证明 ◎与工作经历有关的职务证明、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 ● 死亡公证 ◎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申请人与死亡者之间的关系证明 ● 个人银行存款公证 ◎存款凭证 ◎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证明 ● 复印件、译本、节本与原本相符公证 ◎文本原件 ◎申请人是法人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组织资格证明个人银行存款公证 ◎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负责人资格证明 ● 关于译文 ◎有关专业名称、单位名称、境外姓名的专门译文请当事人(代办人)提供,并填写在本处的《公证申请表》上,如不提供的,则按照常规翻译。 l 涉外收养公证 办理涉外收养公证,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并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经过公证、认证的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婚姻状况证明; 3、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6、收养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送养人、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送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3、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及被收养人的情况证明; 4、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提供该机构出具的弃婴、弃儿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还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三、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当事人应向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申请。 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收养人夫妻双方不能同时来中国办理收养公证的,不能来的一方可委托另一方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认证。 l 证明信样本 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根据您所申请的公证事项提供相应的证明信: 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 我单位XXX申请赴XX国探亲(或定居、工作、留学......。如果申请人已离境,要注明离境的时间)现介绍到你处办理公证并提供如下证明: 1、出生证明: XXX(性别)于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出生。XXX的生父是XXX,生母是XXX。 2、结婚证明: 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与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于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登记结婚。 3、夫妻关系证明: 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与XXX(性别,出生年月日)现系夫妻关系。 4、未婚证明(仅限于二OO三年十月一日前从未结婚和至今未达到法定婚龄者办理): XXX(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陕西省XX市)至X年X月X日止未曾登记结婚。 已离境者:XXX(性别,出生年月日,原住陕西省XX市XX区)至X年X月X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 5、工作经历证明: 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于X年X月至X年X月在XX单位(应写明全称)从事何种工作任XX(职称或职务)。 6、在职证明: (注:需要同时出具“工作经历证明”及“在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同上,“在职证明”格式为:标题“在职证明”,内容同“工作经历证明”,证明信左下角贴本人免冠近照一张,照片上加盖单位行政公章,证明信右下角盖单位行政公章。 7、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XXX(性别,出生年月日,现(或原)住陕西省XX市)至X年X月X日止(已离境者请注明至X年X月X日离境之日止)在中国居住期间没有受过刑事处分。 8、域外亲属关系证明: XXX(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陕西省XX市)是居住在XX国 XX市XXX(性别,出生年月日)的XX(相互关系)。 9、亲属关系证明: XXX(性别,出生年月日)的配偶是XXX(出生年月日),子(或女)是XXX(出生年月日),父亲是XXX(出生年月日),母亲是XXX(出生年月日),哥哥是XXX(出生年月日),弟弟是XXX(出生年月日),妹妹是XXX(出生年月日)。 10、国籍证明: XXX(性别,出生年月日,现(原)户籍地在山西省XX市XX区XXX路XX号)具有中国国籍。 12、年收入证明: 兹证明XXX(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址)XX年个人税前年收入为人民币XXXX元。 (XXX免冠二寸照片) 13、学历证明: 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于X年X月入XX大学XX系XX专业学习,学制X年,于X年X月X日毕业。 14、在校证明: 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于X年X月入XX学校XX系(高中等)学习,学制X年,现在是X年级学生。 15、曾用名、别名证明: XXX(性别,出生年月日)的曾用名(别名)是XXX。 16、死亡证明: XXX(性别,出生年月日,生前住山西省XX市XX区X路X号)于XX年X月X日在XX地点因XX(死因)死亡。 17、离(退)休证明: 兹证明XXX,男(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于X年X月X日从XXXX(原工作单位全称)离休(或退休、退职)。 XXXX(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开信人: XXX年X月X日 注:(1)证明信由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如人事、组织、劳资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申请人档案的记载或掌握的真实情况负责书写,并写明出处,由书写人签名,加盖人事、劳资、人才交流中心等部门的专用章。凡由当事人本人写的证明信一律无效。 (2)证明信为二页以上的,需加盖骑缝章。 (3)申办哪种公证,提供哪种内容的证明,不办的不必提供。 (4)证明信在开出后十五天内有效。
其他公证事务办证指南
l 提存公证 一、条件和范围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 (二)债权人不在或无行为能力的债权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在;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四)当事人双方约定以提存的方式履行债务的。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二、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办理提存公证,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三)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五)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l 开奖公证 开奖公证由有奖活动主办单位向开奖行为发生地或者其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中奖人对中奖结果申请公证的,应当亲自向承办该次开奖公证的公证处提出。 (一)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申请开奖公证,应当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主办单位的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3、举办有奖活动的依据和有关批准文件; 4、有奖活动规则、方案和有关公告、广告; 5、奖金、奖品来源的说明材料; 6、公证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中奖人申办中奖公证,应当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件; 2、中奖凭证; 3、奖活动主办单位出具的中奖确认书;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l 招标、投标公证 招标投标公证由招标方住所地或招标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委托招标的,也可由招标代理机构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对投标人办理投标书及相关文件公证的申请,由投标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招标公证申请由招标方提出,委托招标的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对投标文件的公证由投标方提出。 申请办理招标投标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 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由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委托招标的,还应提交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委托文件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3、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法》规定的证明文件; 4、有关主管部门对该招标项目和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 5、 招标公告(通知)或招标邀请涵; 6、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7、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 8、如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则应提交对投标人资格预审的文件; 9、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10、委托招标的,受托人还须提交招标资格证明; 11、公证员根据所参与的证明环节,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l 拍卖公证 拍卖活动公证,由拍卖方所在地或拍卖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拍卖人申请拍卖公证,必须提前七日向公证处提出,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拍卖方和委托方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拍卖方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 3、拍卖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4、法人拍卖其所有的资产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拍卖国有资产,要有政府的批准文件,拍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要有上级主管部门和职代会同意的证明; 5、拍卖规则和拍卖公告等; 6、委托拍卖标的物清单和所有权证明或有处置权的文件,拍卖共有物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及其本人身份证明; 7、拟委托拍卖标的物的评估报告; 8、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还应提交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 9、委托拍卖文物的,还应提交文物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文物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件。 l 保全证据公证 一、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 1、对书证、物证的保全; 2、对视听资料的保全; 3、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 4、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二、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保全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申请人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表明该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材料,申请人与证据有权益关联的材料; 5、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的,须提交物证样品或者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有利害关系的其他证明; 6、需要保存证人证言的,证人应亲自到场,并提交证人身份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房其他证明材料。 l 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被拆迁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被拆迁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以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被拆迁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代管人、管理人、使用人对该房屋及附属物具有所有权、代管权、管理权、使用权的证明; (二)拆迁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许可证; 3、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应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 4、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的限期拆迁的公告。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l 抵押物公证登记 抵押物公证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一、抵押物公证登记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公证处为下列财产抵押的合法登记部门: 1、 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 2、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财产; 3、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 4、其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之外的财产; 此外,以承包经营权、应收帐款或未来可得权益进行物权担保的,可比照本程序办理。 二、申请办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3、抵押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文本; 4、抵押物清单; 5、抵押物的所有权凭证或有权设定抵押的证明; 6、抵押物价值的评估证明; 7、抵押物有共有人的,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8、与抵押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收费与其他 (一)抵押登记的公开:本处对已办理的抵押登记建立档案,使用计算机录入抵押登记信息,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同时建立书面登记簿,登录本处办理抵押登记的资料。 此外,本处及时同其他公证机构交换抵押登记信息,以满足抵押物登记的公示公信的要求。 (二)变更登记: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的,由原办理抵押登记的公证机构予以办理,经审查符合抵押登记规定的,予以办理。 当事人变更抵押合同需办理变更登记,自行变更后的抵押不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登记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当事人履行完毕主债务或提前终止的、解除抵押合同,应当本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本处予以注销。 (三)收费:本处办理抵押登记,按规定收取抵押登记费。抵押登记费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或依照约定承担。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可以查阅、抄录或复印抵押登记资料,但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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